項目名稱:
年處理20000m3 SCR催化劑再生處置線項目
建設地點:
慈溪濱海經濟開發區所城東路318號
建設單位:
寧波諾威爾大氣污染控制科技有限公司
建設項目概況:
一期新建失活脫硝催化劑再生線1條(規模17000 m3/年),二期新建失效脫硝催化劑回收處置線1條(規模3000 m3/年)。
公眾參與情況:
環評期間已按規范要求進行了公眾參與調查。
相關環保措施承諾:
建設單位將按照環評提出的相關要求實施項目建設,確保落實各項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
主要環境影響及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1、項目建設應以實施清潔生產為前提,采用先進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本項目SCR 脫硝催化劑屬危險廢物,再生及回收處置服務范圍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批準后予以實施。
2、實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包括食堂廢水)和各類生產廢水(包括除灰清洗廢水、再生處置線廢水、回收處置線廢水、噴淋塔廢水、初期雨水等)分類收集、分質處理,除灰清洗廢水經沉淀后90%以上回用,再生處置線廢水和回收處置線廢水經處理后50%以上回用,噴淋塔更換廢水經中和處理,排放部分接入該區域污水管網,委托市域東部污水處理廠處理,廢水接管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三級標準,其中總釩執行《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452-2011),氨氮、總磷執行《工業企業廢水氮、磷污染物間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新建企業標準。純水制備濃水作清下水排放。要求設置10 m3的初期雨水池,同時設置規范的排污口,安裝刷卡排污系統及在線監控裝置,并與環保局聯網。
3、加強設備密封和連續化生產水平,從源頭減少廢氣無組織排放。廢催化劑吹掃工序產生的飛灰經收集、處理后通過高于15米的排氣筒排放;破碎磨粉機產生的粉塵經收集、處理后通過高于15米的排氣筒排放;浸出溶解產生的堿霧經收集、處理后通過高于15米的排氣筒排放;酸解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通過高于15米的排氣筒排放;以上廢氣、粉塵排放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級標準。梭式煅燒窯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通過高于15米的排氣筒排放,廢氣排放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二級標準,其中煙塵、SO2執行《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甬政辦發[2010]213號)要求,硫酸霧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級標準。食堂油煙廢氣經油煙凈化處理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2001)要求后高于屋頂排放。本項目煅燒車間設100米衛生防護距離。
4、合理布局,加強噪聲控制,選用低噪音設備,對主要噪聲源采用消聲、隔聲、減振等措施處理,確保場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類標準的規定。
5、各類固廢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委托環衛部門及時清運、處置;廢金屬邊框收集后作綜合利用;化學品原料空桶等由供應商回收利用。廢樹脂、沉淀污泥、污水處理污泥及廢催化劑包裝材料等屬于危險廢物,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要求設置危廢貯存場所,并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作安全處置,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除塵系統收集粉塵應在投產后進行固廢鑒定,未鑒定前按危險廢物要求加以管理,鑒定后如為一般固廢則作綜合利用。
6、加強對原料SCR廢催化劑及各種化學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和管理,配套設置不小于150m3事故應急池,前處理場地做好防風、防雨、防曬、防滲措施,并在硫酸儲罐四周設置圍堰。同時要求建立健全的環境風險防范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嚴格加以落實,避免環境風險事故的發生。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的有關規定,經審議,我局擬對上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審批意見。為保證審批意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現將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基本情況予以公告。公告期為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0月22日(5個工作日)。
聯系人:慈溪市環保局龍山分局
聯系電話:0574-63716138
通訊地址:慈溪市龍山鎮人民政府內(龍山鎮湖濱路1號)
公眾可以通過電話、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詢相關信息,并提出有關意見和建議。
聽證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內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對上述擬作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決定提出書面聽證申請。
http://huanbao.cixi.gov.cn/art/2015/10/16/art_64688_1248584.html